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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公路分局强化工程项目监督
   发布时间:2018-07-20    发布来源:太湖县纪检监察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太湖公路分局党组日前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起,在所属各工程项目设立监察室,在不增加机关管理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通过机关和驻工程项目人员调剂,向每个工程项目派驻一名监察员,对工程项目全程进行日常纪检监督。

一是监督责任落实。分局党组对工程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局长负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监督责任,工程项目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项目办主任为责任人,项目办所属部门负责人对其管辖部门的廉政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廉政日常工作由项目办主任负总责,各级签订廉政责任书,工作人员签订廉政承诺书。

二是监督制度落实。项目参与人员必须严守“不得将个人或亲友购买的车辆、机械设备安排在本工程项目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安排配偶、子女、亲友从事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或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违规发放施工管理补助津贴”等7条禁止性规定,必须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和道德行为规范;建立个人工程廉政信用档案;对承诺兑现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苗头和问题及时查处,对涉及的人员及时清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职责、违反廉政法规或工作纪律行为,及时报请追究责任。

三是监督日常工作。工程项目办组建时设立纪检监察室,由局纪检组选派一名监察员,并组建监督小组,在分局纪检组领导下进行项目廉政日常监督,协助开展廉政检查考核工作;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项目办重大工作举措、项目进度、质量计量、检查考核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开支等定期公示;对日常工作纪律、合同和承诺履行等进行监督;每月工地例会必须报告廉政工作动态并书面报分局纪检组,年终和项目结束,向分局纪检组做出书面总结;项目实施时间少于1年的,相关领导至少对所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1次廉政谈话,实施时间超过1年的,每年不少于1次;各项目办每月组织集中廉政学习和警示教育不少于1次。工作人员每月必须自查1次,项目办每3个月必须自查1次,分局每6个月必须全面检查1次。

四是监督财务管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外结算一律通过银行划转,不得使用现金,严格履行合法工程合同和计量支付制度;严格控制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在工地吃住每人每天伙食费(三餐)不得超过20元,工地晚上值班加班补助每人每晚不得超过10元,涉及伙食、值班、加班等费用的,必须按具体人员实际考勤记录支付;对各项经费业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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