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3 | 发布来源:安庆纪检监察网 |
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原大队长陈立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立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陈立新在担任望江县公安局防爆巡逻警察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雷阳镇派出所副所长,长岭镇派出所副所长、所长,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338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立新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